摘要
司法信息公开是传统司法公开在信息社会的新样态。司法信息公开不仅具有司法行为属性,还具有个人信息处理属性与数据处理属性。根据是否具有“法定的审判公开”功能,可以将司法信息公开分为“公开审判行为”和“公开司法信息行为”两种类型。司法信息公开的程序规则主要体现在司法信息公开的主体、方式以及当事人的权利等方面。司法信息公开的三重属性与两种行为类型对应司法信息公开的三种实体法规则体系。公开包含个人信息的司法信息,属于“公开审判”行为的,以实现公开审判功能为规则导向;属于“公开司法信息行为”的,则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主要趣旨。对司法数据,应当确立人民法院为其管理主体,落实分类分级管理与开放制度,完善司法数据跨境提供规则。司法信息公开的三种规则体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司法信息公开的规则体系。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92-109,共18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数字司法演进路径研究”(编号23FXA0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