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质合并破产规则在近些年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中被大量适用,但仍然不乏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质疑。鉴于实质合并破产规则与法人人格制度的价值抵牾以及对债权清偿公平可能出现的功能反噬,应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审慎适用”的基本立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审慎适用”可被解构为适用位阶的例外性、适用标准的综合性、适用范围的有限性以及司法裁判的衡平性四个要点,由此可推理出相应的制度框架。在实体上,关联企业成员分别破产无法实现清偿公平之时方能适用实质合并破产,裁判时应综合考量以人格混同为核心的标准体系,适用范围则应对资产或债权加以甄别,并且必要时适度补偿利益受损的债权人。在程序上,裁定适用该规则之前法院需要通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债权人利益诉求,并赋予债权人异议权,以最大限度平衡各方利益。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74-83,共10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企业破产法》修订背景下中小企业重整制度重构研究”(21SFB4059)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