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尝试从人与物质的关系入手,探讨社会史特别是日常生活史。清中叶篾匠开店经营甚或出租,与邻居、租房者、房东产生关系。篾匠与他人也有借贷、典地经济纠纷。刑科题本记载的篾物有竹编的席子“篾簟”,竹制拉船的纤绳“篾”,竹制箩筐篓等盛具也广泛使用。竹篾也用于篱笆与搭棚上。许多刑案发生于人们劈篾过程中,因此篾刀就成了凶器。四川的事例表明,劈篾的地点有的在院坝、门首、门外,其他地区也以这些地点为多。四川、浙江的案例中出现过竹园。一些刑案的凶器是顺手使用的篾刀,说明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篾刀劈篾,故随身携带,别在腰间备用,或许也为了护身。有关篾的案件以四川最多,浙江的事例反映出当地竹文化的流行。
基金
202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多样性:辽宋西夏金元明清的日常生活与地方社会研究”(项目号:20JJD77000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