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餐饮服务作为平台经济新业态,交易结构复杂,纳税主体分散、多元,增加了税法适用和涉税处理的难度。本文从涉税业务的经济实质出发,探讨了网络餐饮服务四方主体的涉税处理方法。具体业务主要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打包服务、自营配送、将外卖食品与未进行后续加工的货物一同销售;网络餐饮平台提供的技术服务、配送服务和广告服务;不同用工模式下外卖送餐员提供的配送服务;支付结算方提供的结算服务及对客户的营销激励。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3期52-55,69,共5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