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未成年人监护负有监督职责。目前,在未成年人监护监督体系中,检察机关的逻辑定位还存在一些理解偏差,履职界限不清,线索发现渠道有限,手段刚性不足,一定程度制约了监督效果。检察监督应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根本出发点,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人”、监护职责行使“督促人”作为自身的双重定位,明确检察机关在监护监督中履职范围,建立符合未成年人群体特点的检察监督体系,采取具有强制属性的分层次的监护监督措施,为未成年被监护人提供全面检察保护。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4年第11期11-15,共5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