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出台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和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给检察机关开展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提供了基本遵循。为使家庭教育指导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应当结合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的手段、场所,以“社会化处遇-半机构化处遇-机构化及监禁刑处遇”为划分依据,分类构建家庭教育指导体系,拟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指导方案,实现家庭教育指导与涉罪未成年人的矫治帮教一体落实。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发挥附条件不起诉、不批捕等审前分流功能,推动深化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使家庭成为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治“隔离带”的重要藩篱。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4年第11期20-23,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