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要“立得准、查得实、诉得出、判得了”,实现法律监督、公平正义、司法权威的有机统一。在认定这类犯罪中,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存在适用困境。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属于“结果犯”,且危害结果往往并非渎职行为直接导致。在渎职行为仅仅为介入因素提供机会或者条件造成损害结果时,危害结果是否溯因到渎职行为上,成为是否构成渎职罪的关键因素。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客观归责理论,从价值评价的层面进行行为、过程、结果“三步走”分析结果归属问题。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4年第11期53-56,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