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乡村振兴和绿色发展对农村生态环境提出了更高的治理要求,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村民开展生态环境自治方面存在制度优势。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村民委员会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情况,反映出其治理存在裹挟村集体意志、损害村集体资产和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等风险,究其原因主要是村民自治形式主义泛滥、村民委员会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权和农村地区生态环境监管力量疲软等问题。由此,为强化村民委员会的生态环境治理能力,需要提升其组织村民开展环境自治的水平,加快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还要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监督机制。
出处
《山西农经》
2024年第13期97-99,106,共4页
Shanxi Agricultural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