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四批)》,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列入目录的兽药品种,兽药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增加“兽用处方药”标识,印制新的标签和说明书。原标签和说明书,兽药生产企业可继续使用至2025年5月30日,此前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生产的兽药产品,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使用。为优化兽用处方药管理,自本公告发布施行之日起,在批准新兽药、进口兽药注册同时,对应纳人兽用处方药管理的产品,在发布注册公告时明确列入兽用处方药目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不再分批次集中发布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特此公告。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2024年第6期91-92,共2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