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法典中的法律责任要以保护生态环境公益为根本价值目标。环境合同责任通过限制私益的方式来实现对生态环境公益的保护,是《民法典》绿色原则在合同编的具体体现,这决定了其既可以由《民法典》规制,也可以由生态环境法典规制。环境侵权责任指向对个人私益的保护,与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存在逻辑上的冲突与矛盾,两种利益在一些情形下甚至会演化为对立关系,应排除在生态环境法典规制范围之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需要由《民法典》与生态环境法典协同规制,责任的实现既需要《民法典》提供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的体系框架,又需要生态环境法典对相关具体内容进行全面创制。
作者
王灿发
王政
Wang Canfa;Wang Zheng
出处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70-79,F0003,共11页
Jiang-huai Tribun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法律制度研究”(21AZD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