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分立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简称“海环法”)造成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的内部冲突,重复、矛盾、衔接不畅甚至空白的法律规定大量存在,不利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的统一和体系构建。在我国目前实施陆海生态环境统筹保护和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双重背景下,对“海环法”进行再法典化是顺应陆海统筹的时代发展趋势所必须进行的一项法治建设。“海环法”的再法典化应当采取生态环境法典全部吸收“海环法”的一体化模式。根据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编”的整体结构安排,“海环法”的再法典化应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和海洋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的特殊措施以独立章节或独立条款的形式分别规定在生态环境法典的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和绿色低碳发展编,“海环法”中体现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领域共性规定的内容由生态环境法典相应条款统一规定,不再单独规定。
出处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0-88,共9页
Jiang-huai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