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司法形式解决政治争端问题是现代法治文明的标志,对“台独”行为采取司法审判是依法解决台湾问题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经过多年建设,我国基本形成了反分裂法律体系,为司法制裁“台独”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司法审判的机构设置上,可以考虑采取专门机构的常态化审判和特殊法庭的非常态化审判两种机制。在对“台独”行为的司法认定与制裁上,辨别隐性“台独”行为的分裂性质并证成国家统一之法理是关键难题。中国是主权国家与祖国的统一体。“台独”行为侵犯的国家统一之法益,既包含主权统一,也包含祖国统一。前者以意志论为法理基础,后者以体现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连属论为法理基础,连属关系可为识别隐性“台独”提供重要判准。司法机构对意志论和连属论的结合运用,正如《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列举和打击的四种“台独”行为,有助于积极预防和惩戒各种显性与隐性“台独”行为,为实现国家统一贡献法治力量。
作者
张龑
邵丞玉
Zhang Yan;Shao Chengyu
出处
《统一战线学研究》
2024年第4期70-81,共12页
Journal of United Front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