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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合规——腐败治理的新路径

Supervision Compliance——A New Approach to Corruption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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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察合规”是一个新兴概念,其旨在对存在违纪、违法、犯罪风险的企业或者构成违纪、违法、犯罪的企业实现有效腐败治理。监察合规之所以能够推行,既在于中国特色的监察制度为监察合规提供的制度优势,又在于现有规范为监察合规留存的适用空间,还在于实践为监察机关参与企业合规提供的现实基础。在具体的适用上,监察合规以国有企业为主要适用对象,同时也包括民营企业,并且合规的范围具有广泛性。同时,监察合规以事前预防型与事后治理型两种合规模式展开,以第三方监管机构或者国有企业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作为企业合规建设的第一道监督,监察机关自身构成对企业合规建设的第二道监督。最终合规的效果既有可能产生正向的激励效果,也可能产生负向的惩治效果。然而,任何权力行使均须受到规制,监察合规也需要有行使边界。监察合规不能侵犯企业权利,同时在适用上也不能毫无限度,更不能僭越检法的权力。为加强对监察合规权力行使的监督保障,必须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方面来进一步约束监察机关权力的行使,从而实现监察合规的规范化运行。
作者 卫跃宁 熊馥琳 WEI Yuening;XIONG Fulin
出处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34-46,共13页 Journal of Bohai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2017年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专项课题“监察权的刑事诉讼属性研究——以北京市监察体制改革为视角”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ZFZX007)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数字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体系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3BFX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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