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在合规不起诉中发挥着主导性的重要作用。合规不起诉这一实践热潮背后的规范缺失需要引发学理层面的冷思考,特别是检察权权力限制。检察权在合规不起诉的运行中体现为三种基本形态,即合规不起诉之前的介入侦查权、合规不起诉的决定权及合规不起诉之后的考察监督权。应当构建相应的监督机制来规避检察权运行的风险,具体而言,借助人民监督员机制防范权力外溢导致的“合规筹码化”困境,通过听证机制规避权力寻租对企业“逃避责任”的反向激励,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避免权力集中催生的合规整改形式化。
出处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47-56,共10页
Journal of Bohai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