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化教育已发展成教育领域的新样态,但也出现了数字资源难以接入、数字资源使用不便、公民数字信息素养难以提升等问题,从而加剧了教育的不平等。此时,保障公民数字受教育权显得尤为重要。公民数字受教育权作为公民在数字时代享有的一项新型主观权利,具有多维的价值面向。从法学视角出发,国家对于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具有法定义务。从社会契约理论、福利国家理论以及客观价值秩序入手,可为国家保障公民数字受教育权的义务找到正当性依据。在内容体系上,保障公民数字受教育权的国家义务包含了尊重、保护与给付三个层次。当国家违反不同的义务时,公民享有相应的不同程度的可诉性权利。
出处
《湘南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47-51,共5页
Journal of Xiangna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