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并购浪潮此起彼伏,这得益于数据集中可拓展企业规模、改良产品性能、满足消费者需求。但数据集中也会强化企业市场地位,导致限制排除市场竞争的后果。因此,有必要探究数据集中产生的反竞争效应。本文以国外竞争执法中反映出的问题为导向,分析数据替代性审查宽松问题,提出要正确区分“数据可获得性”和“数据可替代性”,重视供应方的替代性分析,以期为我国相关经营者集中审查提供借鉴。
出处
《中国物价》
2024年第7期103-107,共5页
China Price
基金
2023年泉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大数据时代下数据垄断的法律规制研究”(2023E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