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域外引进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为我国企业治理模式提供了极大的帮助,但在本土化过程中,其适用对象无论是在规范设计层面还是实践操作层面始终缺乏一个具体的标准,检察机关自由裁量余地大,合规对象不断泛化。因此,构建一个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制度,就必须限缩合规对象,通过系统性的筛查以及对实务中适用对象争议的纠偏,明确企业合规不起诉适用对象的实质标准,规范合规制度运行。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7期84-86,共3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