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刑事诉讼立法来看,侦查是法定主体“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措施则是“侦查”与“措施”两个词的叠加,是“侦查人员为解决侦查破案问题所采取的具体办法”。从内涵来看,侦查措施应是“法定侦查主体为解决侦查破案问题所采取的具体办法”,其具有法定性和具体性两大属性;从外延来看,所有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赋予侦查主体可以采取的法定的具体侦查行为都应属侦查措施范畴,但刑事强制措施不是侦查措施。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25-34,共10页
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