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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著作权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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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改变了创作方式,对可著作权性的判断造成冲击。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文生图”第一案,为探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著作权性提供了鲜活的文本。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著作权性的分歧需要从技术、理念和社会效果方面进行分析。在智能形态二元化情境中,《著作权法》需要实现从解释论向立法论的转变,明确人工智能的客体定位,不能简单以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为由否定其可著作权性,区分辅助生成内容和自主生成内容。
作者 董彪
出处 《中国品牌与防伪》 2024年第6期40-43,共4页 China Brand and Anti-counterfeiting
基金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治理体系研究》(项目编号:FXB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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