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为全面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动我省因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不能实施勘查开采活动的矿业权有序退出,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琼府办[2023]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补偿提出如下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