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权利归属,应当坚持成员集体的集体所有权主体地位,并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成员集体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具体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经营制度,是其代表行使制度的核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自主决定直接经营或者间接经营集体财产,既可以直接利用集体财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依法通过发包、出让、出租、入股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同时,应当区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管理制度和财产管理权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管理权能应当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明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集体财产的优先权,管理集体资产的利用行为。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98-108,共11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农村集体所有制法律实现机制研究”(22&ZD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