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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管未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难以索要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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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彭某于2023年12月2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主管,主要负责人员招聘、劳动合同管理等工作。彭某任职期间代表公司与其他员工订立或续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却一直未与自己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月5日,彭某提出辞职,并以公司未与自己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请问,彭某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
作者 潘家永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24年第6期51-5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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