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是生态修复的重要资金来源,其合理有效的管理使用对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实现生态产品价值至关重要。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存在的缺乏监督机制等问题,可以采用“基金会+信托”的模式,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以信托方式纳入环保基金会管理,并从多方面建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慈善信托制度,包括建构以法院为主体的委托人制度、以环保基金会为主体的受托人制度、以民众为主体的最终受益人制度等。
作者
张扩振
王柏川
ZHANG Kuozhen;WANG Baichuan
出处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24年第3期78-86,共9页
Journal of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0BFX027)
汕头大学科研启动经费项目(STF23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