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行为可以概括为“四大情形六种行为”。通过对大量司法案例的研究分析,可以发现该罪在侦查办案部门、罪数认定、犯罪主体身份、客观行为等方面呈现新特征,在司法适用中存在对罪名的确定有较大分歧、对“明知”的认定趋于保守、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区分界限不清、“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条款虚化等困境。为此,建议通过修正立法和制定专门司法解释等途径对徇私枉法犯罪的刑法规制体系进行调整和优化。
出处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24年第3期93-97,共5页
Journal of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