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领域呈现双重悖论,部分不该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通过徇私舞弊逃避刑罚执行,应该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反而未暂予监外执行。从实体角度来看,当前不应当将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定性错位为刑罚执行消灭制度,应当将其转型为刑罚暂停制度,并在人道主义的基础上适时扩大其适用范围,必要时可以扩展到行政管理事由。当前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具有决定主体多元化、决定程序行政化、决定程序封闭化的特点,可以以检察机关为暂予监外执行的统一指挥主体,将听证作为决定程序的重要部分,从而便于利害关系人的有效参与,落实司法公开,维护暂予监外执行的公正性。
基金
2020年度司法部一般项目“新时代监狱‘五大改造’格局实现机制研究”(20SFB2019)
陕西省教育厅2022年度重点科研计划项目(协同创新中心项目)“刑事一体化视域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研究”(22JY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