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互联网审判与传统审判的区分度不高,但是两者在整体上分别与网络纠纷、传统纠纷形成对应关系,互联网审判独立性所引发的审判模式变革也由此逐渐展开。互联网审判强制适用在线诉讼程序,形成了与传统审判不同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互联网审判调整网络社会关系,在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及内容上相较于传统法律关系均具有创新性与独立性。在我国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形势下,互联网审判应当以专门法院为载体来启动与传统审判的切割,当前应将网络平台规则的民事司法审查、巨量类型化网络纠纷作为互联网法院的专属管辖案件。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审判终将代替传统审判成为主流司法形态。
出处
《学习与探索》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66-75,共10页
Study & Explora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平台的社会影响及治理路径研究”(21&ZD19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