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对于居住权的内容仅规定于六个条文之中,数量明显不足,当今对居住权的规定和研究更加偏向其的社会保障性,却忽视了居住权制度所带来的投资性功能。因此,有必要对《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做进一步解释和讨论,积极解释出投资性居住权,将投资性居住权与租赁权予以对比,在诸如“居购同权”、宅基地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并在租赁权与投资性居住权的权利冲突中,考虑以权利生效时间结合《民法典》租赁制度类推适用,以回应居住权与租赁权的权利冲突和基于居住权设立的租赁关系的实践问题。
出处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24年第12期26-29,共4页
Industrial & Science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