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各地司法裁判中探索利用“认购碳汇”的方式来弥补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屡见不鲜,已成为环境刑事治理的重要司法课题。综观各地法院对于“认购碳汇”作为量刑情节的司法条件参差不齐,其中存在的困境来源于“认购碳汇”的法律概念不清及量刑情节考虑不全。因此,在适用类型上厘清“认购碳汇”修复责任限于碳汇损失的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案件,规范“认购碳汇”量刑适应性调整,强化对“认购碳汇”量刑情节适用的程序监督。
出处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4年第19期188-190,共3页
Co-Operative Economy & Science
基金
江西理工大学2023年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双阶理论视角下碳排放权‘适质性’证成及规制研究”(项目编号:XY2023-S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