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承运人、代理签发提单的人等系提单签发环节的利害关系人,当两份或以上正本提单的持有人针对承运人承运的同一批货物,各自向承运人主张提取货物时,不能仅以利害关系人的陈述作为辨识提单真伪或区分提单权利顺位的依据,而应根据提单签发的经过、提单持有人持有提单的过程,结合国际贸易背景和航运实践综合分析判断提单权利的优劣。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4年第6期35-48,共14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