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的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框架,契合数据持有者权理论,数据(资源)持有权应作为数据产权配置的逻辑起点。我国现有数据确权路径存在传统财产权、行为规制、数据权益等不同学说,但均存在一定的缺陷,难以成为数据确权方案。数据持有者权理论是对数据权益学说的总结与发展,将数据确权融入治理模式,呈现出“数据持有权+数据访问权”的双阶构造,符合域外数据确权的范式转变。我国数据产权配置方案应以数据持有者权理论为基础,以数据持有权与数据访问权的法律实现为路径,一方面明晰数据持有权的权利构造、构成要件、权利边界等内容,以此构建数据流通与利用规则;另一方面在数据合同流通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形下,法律有必要介入创新数据访问权或访问规则,以确保数据资源的流动性与可获取性。
出处
《电子政务》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112-124,共13页
E-Government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民法典中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协同保护研究”(项目号:21CFX034)
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浙江省法学会2023年度法学研究课题重点项目“数据产权结构分置理论进路研究”(项目号:2023NA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