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督机制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经营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等特点,更加强调风险防范和稳健经营,对保险公司治理中的监督机制有更高的要求。本次《公司法》修订1中公司监督机构的设置采用了“二选一”模式,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可不设监事会。上述调整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大影响。本文对保险公司治理中监督机制的现状进行梳理,对《公司法》修订中监督机构的调整给保险公司治理机制带来的变化和影响进行分析,提出若保险公司采用单层制治理结构,由审计委员会承担监督职能,公司章程可以授予审计委员会相应的权利,保险公司则需要进行制度调整、章程变更,审慎考虑平稳过渡。
出处
《保险理论与实践》
2024年第6期39-50,共12页
Insurance Theory &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