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规章,种子生产经营者与销售经营者是两类法律主体,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阐述了两者在经营条件、行为、资质、权利与责任等方面的本质区别。在农业执法工作中,严格区分两类主体对正确适用法律、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提高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
单志良
冒宇翔
SHAN Zhiliang;MAO Yuxiang
出处
《种业导刊》
2024年第3期45-48,共4页
Journal of Seed Industry Guide
基金
江苏省种业振兴揭榜挂帅项目(JBGS[202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