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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办法规定“赞成的不作任何符号”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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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市人代会上的选举办法规定:“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赞成的,不作任何符号;反对的,在该候选人姓名右边表示反对的方框内画O;弃权的,在该候选人姓名右边表示弃权的方框内画O;如另选他人,在另选他人下方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24年第7期36-39,共4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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