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与社会治理功能凸显。个人信息的社会属性要求个人信息立法应当运用利益共同体理念和整体思维,对个人信息保护与合理使用设置最优化的规则,以协调多方主体的利益冲突。目前我国个人信息立法理念和相关规范虽然紧跟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但仍存在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利益失衡、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条款缺乏明确性、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不清等问题。为此,个人信息立法需要根据个人信息的敏感程度差别化授予信息主体同意的权限,进一步明晰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条款内容,以合理使用认定标准判断个人信息商业化处理的“合理性”。在利益共同体理念下塑造个人信息整体意识,有助于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关系,让积极保障个人信息权益成为社会共识,促进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成为数字经济转型的务实选择。
出处
《宁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30-136,共7页
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算法控制下网约劳动者权益保障困境与制度创新研究”(21BFX126)
江西省2023年度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项目“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研究”(YC2023-S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