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数字经济立法的价值在于符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的政治要求、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我国现有关于数字经济的立法体现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但存在立法局限、立法重复、立法领域分散等问题。数字经济立法应当关注数字经济本身的创新性、探索市场和政府的有效合作、做到包容审慎监管,通过选择促进型立法,推动地方立法先行先试,采用专项立法与集中立法相结合的模式构建以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数字经济发展秩序规范为主要内容的立法制度。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36-41,共6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青年课题项目(2023-Q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