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场价格之标准时点的确定是适用违约损害赔偿抽象计算方法的基础性命题。对该命题作出回应的理论依据是,在完全赔偿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减损规则和拟制规则兼顾应然和实然的双重价值,来实现救济非违约方预期利益和防止违约方被剥削的双重目标。在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解释》第60条第三款时,应对“合理期间”的表述进行解释: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一般而言,应当以非违约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违约之日”为标准时点作为“合理期间”的解释,用以确定市场价格。若适用该解释无法导出公平的裁判结果,则应尊重裁判者的个案自由裁量,以实现个案公平正义。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81-86,共6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