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敏感个人信息侵权具有侵权主体的复杂性、侵权行为的连续性、侵权方式的隐蔽性、侵权后果的严重性等特征。在现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尚未对敏感个人信息侵权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因此,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各地法院审理思路各异,对敏感个人信息权益主体的法律救济也略有不足。其中有三点尤为明显:因敏感个人信息权益兼具的双重权利属性,使其判定标准具有动态性,不同法院进而对相同信息作出不同评价;法院对敏感个人信息侵权纠纷案件中所涉及的利益冲突秉持不同的价值倾向;现有法律规范体系内被侵权主体存在救济难题。敏感个人信息侵权法律适用需从四方面进行完善,即坚持法定判断标准与场景理论动态结合,结合特定目的进行利益衡量,区分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完善因果关系的认定。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87-92,共6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