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跨区域大气污染执法客体是跨区域大气污染执法的对象,其准确界定不仅有利于保障跨区域大气污染执法的顺利实施,更有利于促成跨区域大气污染执法效果的有效实现。为了保障跨区域大气污染执法客体界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在界定跨区域大气污染执法客体时,不仅要遵循合法性原则、协调原则以及成本效益原则的基本要求,还应将科技标准、地域标准以及实证标准作为界定跨区域大气污染执法客体的主要标准,并从执法领域的划定以及执法对象的明晰两个层次入手,将位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行政交界地区的大气污染活动或大气污染项目界定为跨区域大气污染执法的客体。
作者
王超锋
黄鹏
WANG Chao-feng;HUANG Peng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08-114,共7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生态一体化视野下我国区域环境执法探究”(2023SJZD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