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调解制度在我国一向被视为“传家宝”,在国际上也享有“东方经验”的美誉。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和经济社会生活日益多元,法院调解制度的理论日益完善,实践亦日益丰富,体现在调解协议的类型上更是日益繁多。在以前,以物抵债调解协议已然成为法院调解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十分常见的特殊类型。然而,我国司法进入现阶段,对以物抵债调解协议的司法实践如跌入黑洞般消失得无影无踪,内中原由值得深思和探讨。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15-121,共7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