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本权利的放弃既是权利人行使基本权利的一种方式,又能够构成义务主体侵害行为的违宪阻却事由,前者是国家应当尊重的自由,而后者则可能会为基本权利的实现设置障碍。国家负有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当基本权利的放弃形成对基本权利之实现的阻碍时,国家就应当实施干预以将基本权利的放弃限定在必要的限度之内。国家应当通过比例原则和禁止保护不足原则来确定限制手段适当的上限和下限,在合理的范畴之内选择限制手段以兼顾对权利人自我决定的尊重和对基本权利的保护。当权利人的自我决定存在瑕疵,或者放弃行为将导致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和公共价值无法得到实现时,国家对基本权利放弃的限制便具有了正当性。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24-30,共7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