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2年,查尔斯·布劳尔首次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使用了“正当性危机”这一概念。之后,这一单一内涵的正当性概念经席尔发展为了多维度的正当性概念。布劳尔和席尔认为,投资者-东道国仲裁虽有一定程度的“正当性危机”,但不足以成为放弃仲裁解决机制的理由。此外,还有丹尼尔·贝恩的“三分法”正当性概念、迈克尔·祖恩“两标准”正当性概念。对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正当性概念的重构从内部和外部两个视角完成,其分别包括:依据正当性、同意正当性、程序正当性、结果正当性和国际法价值正当性、宪法价值正当性、全球治理正当性。正确理解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正当性对于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116-121,共6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国家留学基金“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留金选[202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