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下简称《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和爱国情感,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对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采取鼓励和支持的态度,为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
出处
《中国宗教》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52-53,共2页
China Religion
基金
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民族宗教理论甘肃研究基地2024年重点研究课题“新时代宗教治理与宗教工作法治化”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4GSYJJDZD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