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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后,还能主张二倍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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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简介黄某于2020年7月1日入职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实验员。2020年12月10日,双方才补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为3个月,于2020年7月1日生效,其中试用期于2020年9月30日止。本合同于2021年7月30日终止。约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每月以货币或转账形式支付黄某工资,每月固定工资为4000元,于每月28日前后发放。生活补助600元。试用期工资月为3000|元。”
作者 周凌云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4年第7期4-6,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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