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虽与劳动者协商变更了劳动合同,且已实际执行,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未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一定无效呢?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4年第7期25-25,共1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