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强化ESG信息披露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变革的一个重要趋向。强制披露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的独特优势及其在比较法上的实施经验均表明,由自愿披露转向强制披露是ESG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的合理选择。然而需要关注的是,ESG信息强制披露的法律化受到特殊的成本约束,其中隐含的制度成本不容忽视。为此,要按照“成本控制”的理念,通过规则细化设计以避免非必要的制度成本,寻求ESG信息强制披露的最佳法律规制之“度”。要明确ESG信息披露行为纳入法律规范的边界,限缩强制披露的“广度”;创新强制披露的法律实施方式,调适强制披露的“深度”。正式监管应当发挥其合法性优势,积极向非正式监管“赋能”;监管双方的关系应由“管理—服从”转变为合规协商,允许上市企业通过主动履行合规义务以换取法律强制的适当宽缓。
出处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49-64,共16页
South China Financ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互联网个人信贷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AZD117)
2023年度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数据收益分配的激励性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3SKJD020)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