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项债作为地方政府的重要融资工具,与既有隐性债务相比具有发行依据上的合法性,与一般债券相比具有收益性要求,在央地财权关系中,其运行场景表现出突出的地方性。但在实践中,专项债在合法性、收益性与地方性方面均有所不足,在制约其功效发挥的同时也增加了地方债务治理与风险化解的难度,其中收益性与地方性不足冲击了专项债的合法性。破解合法性不足问题,需要完善立法,增强财政金融制度的协调治理,在丰富隐性债务处置工具的同时防范专项债自身隐性化。破解收益性不足问题,需要在项目类型化并严格立项的基础上,激发债券市场活力,针对项目引入市场化的破产处置程序。破解地方性不足问题,需要赋予地方举债权,穿透实际用债主体,丰富宏观调控工具箱以应对专项债的局限,以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增强专项债促进区域经济平衡发展上的功效。
出处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77-88,共12页
South China Finance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2023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