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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债权对拍卖分配后的盈余款不具有“对物”主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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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未经登记的债权对于分配盈余不具有“对物”主张的效力,盈余的船舶拍卖款自分配受偿程序终结后,性质上即成为了原船舶所有人的一般责任财产,不再属于船舶拍卖程序中债务清偿的调整范畴。
作者
周燡
机构地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17期72-75,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关键词
船舶拍卖
船舶所有人
债务清偿
受偿
裁判要旨
债权
程序终结
责任财产
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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