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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债权对拍卖分配后的盈余款不具有“对物”主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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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未经登记的债权对于分配盈余不具有“对物”主张的效力,盈余的船舶拍卖款自分配受偿程序终结后,性质上即成为了原船舶所有人的一般责任财产,不再属于船舶拍卖程序中债务清偿的调整范畴。
作者 周燡
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17期72-75,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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