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认定抄袭、剽窃类软件侵权行为,需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一合理理由或合法来源”的判断标准。对原告在诉前通过公证取证方式获得的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如果被告对公证取证过程无异议或者对异议未能提出合理质疑并举证证明的,可以以原告公证取证的被诉软件代码作为比对对象。在具体比对中,仅单纯利用代码比对工具软件在遇代码顺序调整、类名和变量名经机械替换等情形时,可通过人工手动排除、功能模块分割比对、综合比对认定等方式,使比对结果更加科学和客观,在此基础上准确作出实质性相似判定。
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17期82-8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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