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技术干预”和“技术可为”理论下,文章借助我国首例算法推荐案,分析信息流推荐服务对传统“避风港”规则体系的冲击。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司法实践中有不断扩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态势。在此情境下,法院需要重新考量注意义务与较高注意义务的边界、信息流推荐下“必要措施”的救济滞后以及注意义务与审查义务混同的问题,并通过合理界定注意义务的限度,强化利益诉求双方的合作、优化“通知-必要措施”的实施细节,审视“原则与例外”的关系,弥合版权上下游之间的利益鸿沟,寻求信息流推荐服务提供者版权注意义务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