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集装箱运输货损案件中,如果可能发生货损的原因和运输区段存在多个,请求人仅举证证明货损可能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而不能排除货损发生于非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对请求人的货损赔偿主张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因此,请求人应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货损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其举证应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以排除相应合理的“可能性”。法院在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形成内心确信时,应遵循符合法定证据规则、穷尽证明手段、符合科学规律和经验法则等原则,相应证据具有的优势必须达到确信的程度。
出处
《航海》
2024年第4期8-1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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